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3-110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6,000,000 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目前该案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案件情况
2023 年 2 月 23 日,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长瑞风正”)就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连带承担武汉麦合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合文创”)回购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股权违规担保事项提起了诉讼,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26,000,000 元及相关费用。(公告编号:临 2023-019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开发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0921 民初 17877 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长瑞风正诉麦合文创、当代文体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开发区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瑞风正向开发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麦合文创、当代文体向长瑞风正支付股权回购款 37,269,041.10 元(以投资款 26,000,000 元为基数,自实
际投资款支付之日 2018 年 6 月 26 日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2、判令当代
文体向长瑞风正支付违约金 2,553,899.33 元(以 68,420,547.95 元为基数,按
照 4 倍的同期 1 年期 LPR(3.70%/年),自 2022 年 5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全
部股权回购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
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麦合文创、当代文体承担。
诉讼中,长瑞风正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1、判令麦合文创、当代文体向长瑞风正支付股权回购款(以投资款 26,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26,000,000 元×(1+10%/年×长瑞风正实际投资年限)的公式计算,长瑞风正实际投资年限:
自实际投资款支付之日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股权回购款之日止,
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为 37,269,041.1 元);2、判令当代文体向长瑞风正支
付违约金 2,553,899.33 元(以 37,269,041.1 元为基数,按照 4 倍的同期 1 年期
LPR(3.70%/年),自 2022 年 5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股权回购款之日止,
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为 2,553,899.33 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
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麦合文创、当代文体承担。
开发区法院认为,长瑞风正与麦合文创及第三人签订的《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履行。长瑞风正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在支付第一期增资款的条件成就,且向第三人支付增资款后,在第三人 2018 年、2019年、2020 年业绩均未达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长瑞风正有权依约要求麦合文创回购长瑞风正持有的第三人股权。
长瑞风正与麦合文创、当代文体签订的《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约定麦合文创未履行回购义务的,触发当代文体的回购义务。结合上述《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同时约定“戊方和己方对在本协议中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可知,触发当代文体回购义务的约定不属于债务加入,上述《增资扩股之补充
协议》实际是协议各方达成了由当代文体对麦合文创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合意。因当代文体为上市公司,长瑞风正未根据当代文体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当代文体形成保证合意,即使双方基于该合意进一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保证责任的履行,但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对当代文体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代文体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故对于长瑞风正要求当代文体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开发区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长瑞风正关于当代文体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发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目前该案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鄂 0921 民初 17877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