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3-020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当代文体”)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次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中身份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98,000,000 元及相关费用。
由于相关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
一、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合同纠纷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2023年2月24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瑞风正”)就与公司回购股份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2、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18年11月,长瑞风正、当代文体双方与标的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强视传媒”)签订了《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强视传媒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长瑞风正以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向强视传媒投资人民币28,000,000元,持有强视传媒1.3568%的股权,并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同日,长瑞风正、当代文体双方又签订了《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针对强视传媒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均设置了回购触发线,并约定任一年的业绩未达到回购线时,当代文体均应当回购长瑞风正持有的强视传媒股权。股权回购价格为:投资金额*(1+10%/年*长瑞风正实际投资年限)与回购时长瑞风正所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强视传媒经审计的净资产中的价高者。
因强视传媒2019年经营业绩未达到标准,已触发《合作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
2021年6月,长瑞风正与当代文体签订了《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强视传媒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之合作协议(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二)”),协议约定将当代文体负有的回购义务延期至长瑞风正存续期限届满之前履行,但长瑞风正有权随时向当代文体发出回购通知书,当代文体应于收到长瑞风正书面回购通知30日内与长瑞风正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回购长瑞风正通过《增资协议》所持有的强视传媒全部股权,并付清全部回购价款。
2022年4月8日,长瑞风正向当代文体发送书面《回购通知书》,但当代文体既未回复亦未履行。2022年5月8日,前述协议约定的30日履行期限已届满,当代文体已构成违约。2022年5月18日,长瑞风正委托律师向当代文体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当代文体亦既未回复亦未履行。长瑞风正已多次向当代文体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但均未果,为维护长瑞风正的合法权益,特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当代文体向长瑞风正支付股权回购款38,954,520.55元(以投资款28,000,000元为基数,自实际投资款支付之日2018年11月27日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均由当代文体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长瑞风正为公司非关联方,且公司承担的回购金额未达到当年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故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6号),其中就公司为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民间借贷纠纷事项进行披露。2022年11月1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前述事项进行了终局裁决。(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3号)
2023年2月24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通知,因公司尚未还款,共青城银创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2、诉讼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仲裁申请书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21年9月3日,共青城银创与当代文体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经仲裁委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武仲裁字第000003176号裁决书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该裁决认定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00,000元,期内利息1,152,083元,逾期利息2,252,250元,律师费190,000元,仲裁费471,525.30元。当代文体应当依裁决向共青城银创支付上述款项。
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与共青城银创、当代文体订立《保证合同》,对《借款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共青城银创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当代文体将其持有的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2.86%股权、北京新英体育传媒有限公司10%股权;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集团”)将其持有的武汉汉为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分别出质,与质权人共青城银创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以及共青城银创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因当代文体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共青城银创曾于2022年4月1日及4月6日向当代文体、体育集团、强视传媒分别发送律师函,要求当代文体、体育集团、强视传媒履行还款义务和连带责任,但当代文体、体育集团、强视传媒对共青城银创的合理主张却一直置若罔闻,共青城银创迫于无奈只能诉诸法律。
共青城银创诉当代文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武仲裁字第000003176号裁决书,支持了共青城银创对当代文体提出的偿还借款、利息、罚息的请求。现共青城银创请求仲裁委支持共青城银创的上述保证、担保请求。
综上,当代文体仍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共青城银创的利益,共青城银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将争议提交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处理,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共青城银创全部仲裁请求。
2、仲裁申请书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裁决强视传媒(作为被申请人之一)对当代文体拖欠共青城银创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70,000,000元、期内利息1,152,083元、逾期利息2,252,250元、律师费190,000元、仲裁费471,525.30元,合计73,875,858.3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裁决强视传媒(作为被申请人之一)对当代文体拖欠共青城银创的全部律师费(27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裁决强视传媒(作为被申请人之一)对当代文体尚未向共青城银创支付的迟延履行金947,213.34元(暂计至2023年2月1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裁决确认共青城银创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就当代文体、体育集团所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裁决当代文体、体育集团、强视传媒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前述仲裁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尊重法律及事实,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答辩,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