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3-018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当代文体”)在本次相关诉讼案件中身份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 元及相关费用。
由于相关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2023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湖北益世弘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世弘川”)就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2、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湖北益世弘川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21年9月当代文体与益世弘川签署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一约定,因当代文体补充运营资金需要,益世弘川向当代文体提供短期借款50,000,000元,借款期限61天,自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借款利率年化6%。合同一签署后,益世弘川按照合同一约定于2021年9月6日将50,000,000元款项汇入
当代文体账号,履行了自身款项借出的义务。
合同一借款即将到期时,当代文体表示因资金紧张,难以归还50,000,000元本金,经双方协商后,于2021年11月份再次签署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二约定,因当代文体补充运营资金需要,益世弘川向当代文体提供短期借款50,000,000元,借款期限60天,自2021年1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借款利率年化6%。合同二签署后,当代文体于2021年11月5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益世弘川支付合同一利息500,000元,但未归还合同一的借款本金50,000,000元,视为益世弘川已履行合同二的借款义务。
合同二借款即将到期时,当代文体再次表示因资金紧张,难以归还50,000,000元本金,经双方协商后,再次签署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合同三约定,因当代文体补充运营资金需要,益世弘川向当代文体提供短期借款50,000,000元,借款期限121天,自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5月5日,借款利率年化8%。合同三签署后,当代文体于2021年12月31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益世弘川支付合同二利息500,000元,但未归还合同二的借款本金50,000,000元,视为益世弘川已履行合同三的借款义务。
2022年5月5日当代文体并未按照合同三约定向益世弘川支付50,000,000元借款本金及截止至2022年5月5日利息1,333,333.33元,虽经益世弘川的多次催收,截止至起诉时止,当代文体仍有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及截止 至 2022年5月5日利息1,333,333.33元尚未支付及延迟付款产生的利息。
益世弘川认为,当代文体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特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当代文体向益世弘川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
2、请求判令当代文体支付截止至2022年5月5日的利息1,333,333.33元;并以到期应当支付的51,333,3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22后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513,333.33元;
3、请求判令当代文体承担益世弘川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0元;
4、请求判令当代文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保全保险师费用、公告费(如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52,046,666.66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益世弘川为公司非关联方,故公司与益世弘川的借款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且公司与益世弘川间的借款事宜未达到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故无需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