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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3-017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当代文体”)在本次相关诉讼案件中身份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111,900,000 元及相关费用。

      由于相关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

    一、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2023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就与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2、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国通信托作为信托受托人,于2017年4月28日设立“方正东亚·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5年,信托计划规模37,000,000元,对应信托受益权份额37,000,000份,由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投资于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维护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国通信托决定将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受益权对外转让,经国通信托、当代文体双方协商一致,当代文体同意受让全部信托受益权,双方据此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约定:“第一期转让的标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29,700,000份,对应第一期转让价款的金额=第一期转让的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1+6%×标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起算日(含)至第一期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支付日(不含)期间的天数÷360]”,“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上述公式中,标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即为2017年4月28日。”

  截至第一期转让价款到期日2022年4月28日,当代文体并未支付任何第一期转让价款,经国通信托多次口头及书面催讨亦无效果。

  有鉴于此,国通信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如诉请。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当代文体向国通信托支付第一期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按《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暂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为38,738,700元,后续继续按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请求判令当代文体承担自违约之日2022年4月28日起至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未偿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为455,581.30元。

  (3)请求判令当代文体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国通信托为公司非关联方,且公司受让信托受益权金额未达到当年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故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武汉国芯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合同纠纷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2023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武汉国芯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芯泽通”)就与公司回购股份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2、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武汉国芯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20年10月29日,国芯泽通与武汉睿鹰盈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传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当代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由国芯泽通向武汉当代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篮球俱乐部”)投资26,900,000元,其中7,77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19,13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投资完成后,国芯泽通持有篮球俱乐部13.45%的股权。

  2020年10月29日,国芯泽通与当代文体签订《武汉当代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以下情形发生时国芯泽通有权要求当代文体按年化10%收益率回购国芯泽通所持有的篮球俱乐部股权,当代文体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

  (1)篮球俱乐部经营陷入困难,甚至面临清算、破产;……。

  2020年11月2日,国芯泽通依约向篮球俱乐部名下账户转款26,900,000元。2021年2月20日,武汉市市监督管理局出具(武新市监)登记内变字[2021]第4460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篮球俱乐部变更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股东名录武汉睿鹰盈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传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芯泽通、武汉睿鹰盈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传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000元变更为57,770,000元。

  经查,篮球俱乐部2020年和2021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4,618,895.33元、
-10,805,648.23 元 ; 截 至 2022 年 4 月 , 篮 球 俱 乐 部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22,806,072.39元、本年累计净利润-5,165,703.88元。

  现篮球俱乐部经营已陷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且未能完成业绩要求。为此,国芯泽通多次发函要求当代文体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但均无果。

  鉴于此,国芯泽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国芯泽通的诉讼请求。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当代文体向国芯泽通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26,900,000元;

  (2)判令当代文体向国芯泽通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5,036,277.78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7日,后续利息以26,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股权转让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3)判令当代文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以及国芯泽通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国芯泽通为公司非关联方,且公司承担的回购金额未达到当年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故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襄阳市鸿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2023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襄阳市鸿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保理”)就与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2、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襄阳市鸿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应当代文体要求,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9月13日襄阳保理与当代文体及其债务人(案外人)签订了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约定襄阳保理基于当代文体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总共向当代文体提供48,000,000元保理融资款。襄阳保理依约分
别于2020年12月23日(3笔)、2021年1月26日(1笔)、2021年2月20日(3笔)、2021年9月13日(1笔)分8笔向当代文体指定账户支付保理融资款共计48,000,000元,但是当代文体并未依约足额支付保理费,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当代文体已拖欠保理费用1,034,725元,而且,截止到起诉之日,当代文体的债务人也并没有依约向襄阳保理支付转让给襄阳保理的应收款。根据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第十条约定,当代文体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同时根据该合同约定,襄阳保理有权要求解除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有权要求当代文体返还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有权要求当代文体回购转让给襄阳保理的应收款;有权要求当代文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有权要求当代文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故提起诉讼,望从速判决。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解除襄阳保理与当代文体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9月13日签订的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

  (2)当代文体立即返还襄阳保理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合计48,000,000元,并无条件回购襄阳保理已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

  (3)当代文体立即支付已拖欠的保理费1,034,725元(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
  (4)当代文体从每笔保理融资款到期之日起以未返还的保理融资款实际数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当代文体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襄阳保理为公司非关联方,且与公司涉及的保理业务金额未达到当年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故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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