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3-003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8,400,000 元及逾期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英体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咨询”)、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 38,400,000 元及逾期利息。(公告编号:临 2022-051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03民初 4560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
院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信托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北方信托、被告当代文体之间的《信托资金贷款合同》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当代文体返还原告北方信托借款本金 38,400,000 元;3、依法判令被告当代文体向原告北方信托支付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4、依法判令被告
当代文体支付自 2022 年 6 月 12 日至还清本息之日的罚息(按照 16.5%的年利率
计算);5、依法判令被告新英咨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依法判令原告北方信托对被告强视传媒出质的北京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当代文体、新英咨询、强视传媒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9 月 16 日,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签订《信托
基金贷款合同》(编号 JHXT20210620022-R-DK01),合同约定,由原告北方信托向被告当代文体发放融资贷款,贷款金额为 240,000,000 元,年利率 11%,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4 年 9 月 16 日。被告新英咨询对本次融资提供全额不可
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强视传媒以其持有的北京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51%股权为上述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前述约定,原告北方信托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向被告当代文体放款 17,500,000 元,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向被告当代文
体放款 20,900,000 元。根据合同第 11.1 条约定,被告当代文体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原告北方信托有权根据合同第 12 条的约定,单方决定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当代文体偿还至还清本息之日
止的罚息及违约金。原告北方信托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向被告当代文体发函,贷
款合同项下未到期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当代文体于 3 日内归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本息、罚息并赔偿有关费用。但被告当代文体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北方信托权益,故起诉。
被告当代文体辩称,对原告北方信托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认可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意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认可罚息的计算时间及标准,不同意支付罚息,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原告北方信托主张过高。
被告新英咨询、强视传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
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的《信托基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北方信托要求被告当代文体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被告当代文体同意偿还原告北方信托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同意支付罚息,故对原告北方信托要求被告当代文体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罚息,合同约定按逾期借款本金计收罚息,故被告当代文体应自逾期返还借款本金时开始支付罚息。被告新英咨询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当代文体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北方信托要求上述被告新英咨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强视传媒以其持有的北京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 51%股权为案涉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故在被告当代文体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北方信托有权对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原告北方信托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北方信托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次诉讼实际支付律师费 40,000 元,故对原告北方信托要求被告当代文体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当代文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方信托借款本金38,400,000 元;
二、被告当代文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方信托自 2022
年 6 月 12 日至本判决确定偿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 11%计算,如实际
偿还日早于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则支付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支付自本判决确定偿还日的次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 16.5%计算);
三、被告新英咨询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当代文体追偿;
四、如被告当代文体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北方信托有权对质押物(被告强视传媒持有的北京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 51%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北方信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7,880 元、保全费 5,000元,原告北方信托负担 1,242 元,被告负担 121,63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