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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2-110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9,999,143.65 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东阳支行”)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 19,999,143.65 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公告编号:临 2022-098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浙 0783 民初 9497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当代文体、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霍尔果斯强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强视”)、东阳当代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时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11 月 5 日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强视传媒归还原告东阳支行借款本金 24,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 715,892.44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强视传媒支付原告东阳支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123,000元;

  3、判令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对上述 1、2 项诉讼请求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 5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强视传媒、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承担。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11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支行申请变更上述第 1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强视传媒归还原告东阳支行借款本金 20,106,740.65 元,利
息、罚息、复利 1,301,137.25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和理由:2020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当代文体(即保证人)
签订了编号为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代文体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
下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2020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霍尔果斯强视(即保证人)签订了
编号为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5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霍尔果斯强视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
下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2020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时光(即保证人)签订了编号
为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6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东阳时光
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 2020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


  2021 年 3 月 29 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强视传媒(即借款人)签订了编号
为横店 2021 年人借字 04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强视传媒向原告东阳支行借款人民币 45,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用途为影视剧制作,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首期利率为截至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20 基点,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21 日为付息日;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为借款人于 2021 年 9 月 8
日还款人民币金额 10,000,000 元,于 2022 年 3 月 7 日还款人民币金额
35,000,000 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合同的担保方式为编号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4 号、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5 号、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6 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由被告强视传媒提供的编号横店 2021 年人质字 045号的质押担保;违约及处理:对于借款人逾期的,需从逾期之日起,就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 50%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

  嗣后,原告东阳支行依约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向被告强视传媒发放贷款人民
币 45,000,000 元。双方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确定借款年利率 5.05%,约定
还款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7 日,借款用途为影视剧制作。

  借款后,截止 2022 年 7 月 19 日,被告强视传媒尚欠借款本金 24,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 715,892.44 元。此后,原告东阳支行自认被告强视传媒
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归还 500,000 元,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归还 500,000 元,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归还 1,500,000 元,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归还 500,000 元,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归还 378.31 元,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归还 79.36 元,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归还 398.68 元,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支付 1,000,000 元。此后,
被告强视传媒未归还剩余借款本息,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另查明,原告东阳支行与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代理其该案纠纷的诉讼事宜,合同载明代理费用为人民币123,000 元,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张,面金额合计123,000 元。

  被告强视传媒辩称:1、经核算,2022 年 7 月 19 日后被告陆续归还了本金
4,000,000 元,故截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剩余未归还借款本金总额应为
20,000,000 元,而 2022 年 7 月 20 日起的利息、罚息也应根据未还本金金额变
化分期计算;2、原告东阳支行以罚息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又主张复利,因罚息和复利均具有惩罚性质,原告东阳支行同时主张两者是对被告的双重处罚,故原告东阳支行主张的诉请复利部分不应当予以支持;3、原告东阳支行主张的律师费、诉讼费应该由原告东阳支行承担,《借款合同》无明确约定被告需承担上述费用,原告东阳支行要求被告强视传媒承担上述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被告当代文体辩称:1、强视传媒截止目前已归还东阳支行本金 25,000,000元,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应为 20,000,000 元,原告东阳支行基于欠付本金金额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有误;2、原告东阳支行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原告东阳支行因实现债权支付 123,000 元的事实,对律师费用金额不予认可;3、强视传媒提供了质押担保,并签订了相应担保合同,原告东阳支行应当先就强视传媒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再向当代文体主张担保责任。

  被告东阳时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1、被告强视传媒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归还原
告东阳支行款项 1,000,000 元,原告东阳支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被告的还款可优先用于抵扣诉讼费用、律师费。而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诉讼费用等并未经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故原告东阳支行提出将被告强视传媒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支付的 1,000,000 元中的 107,597 元用以抵扣本案诉讼费
82,997 元、律师费 24,600 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在被告强视传媒拖欠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被告强视传媒所付款项,现结合原告东阳支行的陈述,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2、据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
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标准有明确约定,案涉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了利息、复利、罚息。原告东阳支行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故对被告强视传媒、当代文体关于罚息、复利的抗辩意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经计算,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止,被告强视传媒尚欠原告东阳支行
借款本金 19,999,143.65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1,301,137.25 元。被告强视传媒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的民事责任。

  3、本案原告东阳支行、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原告东阳支行、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真实意思表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最高额保证合同》也明确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了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而且,原告东阳支行已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东阳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 123,000 元。被告强视传媒、当代文体提出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抗辩意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强视传媒应支付原告东阳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23,000 元。

  4、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原告东阳支行、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对于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均有明确约定,且明确约定“主债务在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东阳支行在保证期间内向各保证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依法对上述被告强视传媒所负债务
在最高本金余额 5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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