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2-046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或终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次相关仲裁、诉讼案件中均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478,542,083.33 元、美元 15,930,714.29 元。
鉴于相关仲裁、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或终审,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但公司控股子公司当代明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香港”)与 CMBC CAPITAL FINANCE LIMITED(以下简称“民银资本”)合同纠纷一案,如若民银资本请求未获批准,则民银资本可直接划转公司质押给其的 16%的新英开曼股权;如若民银资本请求获得批准,则公司控股子公司明诚香港【包括明诚香港下属子公司新英开曼(西甲项目运营主体)、FMA(亚足联项目运营主体)等】将进入清盘程序,前述资产将由香港法院托管,届时公司除将丧失对前述资产的控制权外,公司也将失去体育版权运营业务。
一、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代文体”)于2022年6月9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与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共青城银创出具的《仲裁申请书》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21年9月3日,共青城银创与当代文体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YCTZ-JK-2021-09-01,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0.00元,共青城银创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18日出借资金合计70,000,000.00元,其中35,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15,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另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借款利率为15%/年。当代文体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或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的,从约定期限届满的第二日起视为借款或利息逾期,就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双倍借款利率计算逾期罚息(《借款合同》第八条第3款)。该合同还约定,当代文体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共青城银创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费用支出,当代文体需要承担共青城银创的全部损失及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其他所有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共青城银创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共计70,000,000.00元。
因当代文体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共青城银创曾于2022
年1月7日、4月1日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当代文体履行还款义务,但当代文体对共青城银创的合理主张却一直置若罔闻,共青城银创迫于无奈只能诉诸法律。
2022年1月13日,共青城银创与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签订编号为(2022)鄂森律民字第023号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委托,将共青城银创与全部被当代文体之间纠纷的通过仲裁解决,该案律师费总额为56万元,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借款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当代文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对共青城银创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费用支出,被申请人需要承担共青城银创的全部损失及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该费用应当由全部当代文体承担。
综上,当代文体仍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共青城银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处理,请求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共青城银创全部仲裁请求。”
共青城银创提出的仲裁请求为:
1、裁决当代文体向共青城银创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000.00元;
2、裁决当代文体向共青城银创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7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逾期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04月17日为4,522,083.33元);
3、裁决当代文体承担共青城银创为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4、裁决当代文体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共青城银创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故前述借款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由于公司相关工作
人员从未将前述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过申报,故公司董事会在未获知相关信息的情况前,无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公司亦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仲裁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尊重法律及事实,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答辩,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新英体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uper Sports Media Inc.、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英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仲裁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B20220534号借款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21604号)。申请人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安朗”)已就新英体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咨询”)与其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新英咨询、当代文体、Super Sports Media Inc. (以下简称“新英开曼”)与其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体育”)、北京新英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传媒”)、案外人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的《关于和谐安朗投资相关事项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
2.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新英体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uper Sports Media Inc.、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英体育传媒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和谐安朗出具的仲裁申请书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20年8月18日和谐安朗与新英咨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和谐安朗向新英咨询提供本金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标的借款"),借款期限为放款日至2021年3月31日。《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若2021年3月31日之前新英开曼合格融资未完成或申请人未将标的借款及相应转股利息转股的,则新英咨询同意将标的借款连同未转股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人民币的方式偿还申请人。未转股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12%。
同日,申请人与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若新英开曼合格融资未完成除了新英咨询应立即归还标的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未转股利息外,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作为承诺方承诺将向申请人支付一笔额外的赔偿金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赔偿金额为“6400万人民币减去新英咨询实际支付的未转股利息后的剩余金额”。并进一步约定承诺方认可该赔偿金的合理性,并承认该赔偿金包含了申请人因新英开曼未能如约以较高估值完成合格融资,标的借款未能转为股份以享受预期的资本升值情况下而受到的预期利益损失、自身资金成本和机会损失以及因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可能遭受的各种其他损失。
因《借款合同》下新英开曼合格融资未能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为解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赔偿金已逾期事宜,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与明诚体育、当代文体、新英咨询、新英开曼、新英传媒签订《关于和谐安朗投资相关事项的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1.2条确认了新英咨询
应付的2亿元借款本金以及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应付的6400万元利息和赔偿金;第2.1.1条约定新英咨询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还清人民币2亿元借款本金;第2.1.2条第(2)款约定当代文体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完毕人民币利息和赔偿金6,400万元(当代文体要求以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明诚体育1.48%的股权形式即“现金回购对价”来体现)第2.1.2条第(3)款约定,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现金回购交易未能完成或申请人未能按时足够收到2亿元借款本金及6,400万元现金回购价款的,则各方同意立即终止现金回购交易,继续按照《新英咨询系列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统称)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应按照《新英咨询系列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和谐安朗支付逾期利息。(本仲裁请求第2项实际主张的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最高四倍即15.4%计算);第4.1条约定如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当代文体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约定新英咨询、新英开曼、当代文体同意对本协议项下新英咨询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及当代文体支付现金回购价款(即利息和赔偿金)的义务向申请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第4.5条约定,如申请人因签署和履行《新英咨询系列合同》及本协议遭受任何损失的,明诚体育、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新英传媒保证,在收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赔偿申请人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且相互之间就前述赔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进一步约定除非本协议得到完全履行,否则和谐安朗有权要求相关方按照《新英咨询系列合同》的约定向和谐安朗承担未履行完毕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义务以及相关担保责任。
新英咨询未依约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当代文体亦未依约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及赔偿金6,400万元。因此,根据《协议书》2.1.2条第(3)款现金回购交易终止,各方继续按照《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和《质押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2021年9月30日,当代文体向申请人出具《待付资金的情况说明》,承诺最晚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偿付欠款人民币2.64亿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申请人未同意,当代文体也未能在承诺期限内付款。当代文体又于2021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出具《关于代付资金的支付方案》,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6,400万元利息和赔偿金以及按照应还款项2.64亿元为基数日息万分之五自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