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出资设立前沿科技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及金额:
武汉东湖高新前沿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前沿科技基金”或“基金”)。
前沿科技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其中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前沿科技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5,88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投资”或“基金管理人”)作为前沿科技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120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参与出资设立前沿科技基金事项在公司经营层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风险提示:基金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待完成募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基金拟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经济环境、行业竞争、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且投资周期较长,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经营管理状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管控对投资项目尽调、论证等过程,切实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交易概述
经公司经营层审议批准,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湖投资、湖北夏创星源产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夏创星源”)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签署了《武汉
东湖高新前沿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武汉东湖高新前沿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名称为准)。前沿科技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 5,88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占基金规模的 49%;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湖投资认缴出资人民币 120 万元,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占基金规模的1%;夏创星源认缴出资人民币 6,0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占基金规模的 5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全体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时限内分期予以缴付,且基金首期出资不低于 2,000 万元。
前沿科技基金将专注于投资智能制造、集成电路、光电子信息、数字、新能源与新材料、大健康及其他前沿科技领域的优质企业。
公司与夏创星源、东湖投资共同出资设立前沿科技基金的事项,不构成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参与出资设立前沿科技基金事项在公司经营层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基金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人代表:廖彤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5 年 10 月 28 日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花城大道 9 号武汉软件新城 1.1 期
A8 栋(原 A3 栋)4 层 401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湖投资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湖北夏创星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湖北夏创星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夏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3 年 5 月 16 日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 10 号科创广场 A 座 19 层 1924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武汉市江夏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9.90%;武汉市江夏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0.05%;湖北夏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0.05%。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创星源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拟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前沿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2、基金管理人: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规模:人民币 12,000 万元
4、基金期限:投资期 3 年,退出期 4 年。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基金存续期可延长 1 年。
5、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认缴比例
(%)
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普通合伙人 货币 120 1.00
管理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880 49.00
湖北夏创星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000 50.00
伙)
合计 12,000 100.00
截至合伙协议签订日,参与基金募集的各投资人尚未支付投资款项,后续将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6、出资安排:
首先由公司、普通合伙人东湖投资出资,普通合伙人书面通知夏创星源并提供各方足额缴付出资凭证后,再由夏创星源出资。夏创星源将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和其他合伙人足额缴款凭证后出资。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各方出资迟延将不构成违约,各
方均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业务及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以工商登记为准)。
8、基金管理模式:
东湖投资为前沿科技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负责主持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等。
9、投资决策:
前沿科技基金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东湖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推荐委员 2 名,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推荐委员 1 名,夏创星源作为有限合伙人推荐委员 2 名。投委会采取一人一票制,得到全体投委四票及以上赞成票的,投资决策有效。
10、投资领域:智能制造、集成电路、光电子信息、数字、新能源与新材料、大健康及其他前沿科技领域。
11、投资对象:投资于公司园区的企业以及拟入园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出资总额的 30%。
12、退出机制:投资项目 IPO 后二级市场退出;投资项目被上市公司并购退出;股权转让;投资项目的大股东回购。
13、在如下情况发生时,夏创星源有权单方选择退伙,并由基金管理机构回购夏创星源所持份额,退出价格经双方充分协调后一致认可的价格进行回购。因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 6 个月(以江夏区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公示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入伙)手续的;
(2) 夏创星源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 6 个月以上,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3)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之日起两年内,基金未有返投项目落地的;
(4)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的;
(5)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其他危及夏创星源安全或违背基金运行目标的。
14、经营亏损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导致本企业亏损,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5、基金债务:基金不得对外举债。基金债务仅包括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
应付款等应交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和长期借款;基金涉及到的上述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清算: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各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实缴出资额为上限。
17、基金利润分配方式: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覆盖该全体合伙人(包括管理人)的实缴出资:百分之百(100%)向全体合伙人(包括管理人)进行分配,直至该全体合伙人(包括管理人)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各合伙人届时对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门槛收益:如有剩余,将按照全体合伙人(包括管理人)实缴比例继续进行分配,直至满足全体合伙人(包括管理人)本第(1)项下所述实缴出资额实现单利年化 6%收益门槛要求。合伙人的门槛收益按照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3)超额收益:上述分配完成后若还有余额,再进行超额收益分配。
18、基金管理费:(1)投资期内,按照前沿科技基金累计实缴出资额的 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同时,当基金投资额度使用完毕或一年内无实际投资行为发生,次年基金管理费标准调整为前沿科技基金累计实缴出资额的 1%/年;(2)退出期内,按照前沿科技基金未退出投资成本的 1%/年向管理人支付年度管理费。
19、违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或勤勉谨慎的善良管理人职责给前沿科技基金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前沿科技基金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自违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