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2-09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9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1 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2,552,73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25.458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 8 人,董事刘祖雄先生因公未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二、 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202,353,938 99.9018 198,800 0.0982 0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名称:关于拟调增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686,585 99.3625 216,100 0.6375 0 0.0000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68,650,053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 议案名称:关于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202,353,938 99.9018 198,800 0.0982 0 0.0000
4.00、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熊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202,336,638 99.8933 216,100 0.1067 0 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202,336,638 99.8933 216,100 0.1067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 33,703,885 99.4136 198,800 0.5864 0 0.0000
1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的议案
关于拟调增 2022 年年度 33,686,585 99.3625 216,100 0.6375 0 0.0000
2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
3 关于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33,703,885 99.4136 198,800 0.5864 0 0.0000
4.01 选举熊新华先生为公司第 33,686,585 99.3625 216,100 0.6375 0 0.0000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 33,686,585 99.3625 216,100 0.6375 0 0.0000
制度》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第 1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第 2 项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68,650,053 股,对议案 2 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曦、吴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