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
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变更公司住所
为更好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搬迁新的办公地点。
变更前: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1 号东湖高新大楼
变更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 9 号武汉软件新城 1.1
期 A8 栋(原 A3 栋)1 层、4 层、5 层。
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
由于公司拟变更住所、相关法律法规亦进行了修改,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和经营状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做出了调整和新增,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 拟修改为
第二条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3 年,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公司设立且法定名称为“武汉东湖高
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
体改委关于成立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份 体改委关于成立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 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 执照。
1997 年 5 月,公司对照《公司法》进
行股份制规范工作,经武汉市体改委,市证
管办、市工商局共同审核验收,公司重新注
册登记,名称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限公司”。
91420100300010462Q。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91420100300010462Q。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开发区佳园路 1 号东湖高新大楼 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 9 号武汉软件新城
1.1 期 A8 栋(原 A3 栋)1 层、4 层、5 层
邮政编码:430074 邮政编码: 430076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人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责人等。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 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 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及咨询、开 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及咨询、开 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 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 运营和维护;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建设 运营和维护;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建设 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 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资 务、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资 质二级);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计算 质二级);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计 机及配件、通信设备(专营除外)、普通机械、 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专营除外)、普通 电器机械、建筑及装饰材料的零售兼批发; 机械、电器机械、建筑及装饰材料的零售兼 承接通信工程安装及设计;组织科技产品展 批发;承接通信工程安装及设计;组织科技 示活动;仓储服务;发布路牌、灯箱、霓虹 产品展示活动;仓储服务;发布路牌、灯箱、 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制作;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广告设计 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 制作;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 服务、咨询服务;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 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各类工程项目的 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 建设、移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 类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上述经营范围中, 移交;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上述经 国家有专项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 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须经审批的项
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经
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于1993年3月经武汉市 第十九条 公司于 1993 年 3 月经武汉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 号文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 号
和武汉市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证办 文和武汉市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证
(1993)18 号文批准发行 6000 万股。 办(1993)18 号文批准发行 6000 万股。公
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 3,876.61 万元
按 1:1 折股,认购 3,876.61 万股,占总股
本 64.61%;
2、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
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 936 万元按 1:1
折股,认购 936 万股,占总股本 15.60%;
3、武汉庙山实业发展总公司
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 696 万元按 1:1
折股,认股 696 万股,占总股本 11.60%;
4、武汉市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 414 万元按 1:1
折股,认购 414 万股,占总股本 6.90%;
5、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
以现金 77.39 万元按 1:1 折股,认购
77.39 万股,占总股本 1.29%。
上述股东在公司设立的共认购 6000
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00%。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经武汉市证券管理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经武汉市证券管理
办公室武证办(1996)54 号和 61 号文批准 办公室武证办(1996)54 号和 61 号文批准
送红股 3600 万股,及增资扩股 2400 万股, 送红股 3600 万股,及增资扩股 2400 万股,
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20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2000 万元。
1998 年 1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1998 年 1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发(1997)524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 会证监发(1997)524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
会公众发行 4000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 会公众发行 4000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
16000 万元。 至 16000 万元。
经 199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999 第二十条 经 1998 年度股东大会审
年公司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