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3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02 号)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15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共计 1,550 万张,期限 6 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550,000,000.00 元(壹拾伍亿伍仟万元整),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3,590,000.00 元(含税金额)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536,410,000.00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
(众环验字[2021]010002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及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联合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管理,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分别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公司在以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截至 2021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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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元)
1 武汉东湖高 汉口银行江汉支行 048011000174426 0
2 新集团股份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619718888 0
3 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武汉分行 700400788010000 0
0150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沙东湖高新金霞智慧城项目、东湖高新合肥国际企业中心项目、重庆两江新区半导体产业园(一期)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陈淑绵、魏庆泉、许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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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4、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