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施工合同,总合同价911,903,603.28元。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36个月,其中:路基工程18个月内完成,连续刚构桥及隧道工程30个月完成,其他桥梁24个月内完成,路面工程12个月完成。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已中标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土建工程项目1标(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由湖北宣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鹤公司”)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78)。
近日,湖北路桥与宣鹤公司签订了《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签约合同价911,903,603.28元。
一、合同标的和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的情况
1、工程名称: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土建工程项目1标。
2、工程地点:恩施州宣恩县沙道沟镇。
3、签约合同价:911,903,603.28元。
4、工程内容: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起于鹤峰县太平镇龙潭坪村,与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鹤峰东段对接,止于恩施宣恩县当阳坪
长湾,设当阳坪枢纽互通与恩施至来凤高速相接。该项目土建工程共分4个标段,湖北路桥中标其中的1标段。1标段工程内容包括桥梁4248m/14座,隧道3698/7座,沙道沟、当阳坪互通,路面24.118km。其中,龙潭河大桥(跨径65+120+65m连续刚构桥)、沙道沟(1270m)。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宣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沈典栋
注册资金: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5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收费运营、经营开发;公路、桥梁沿线许可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机电维修、汽车配件销售及公路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交投”)持股100%。
(2)宣鹤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成立于2015年10月,于2016年2月与原湖北高路鄂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合并,主要承担鄂西高速公路项目群建设及其沿线景区开发任务。2015年12月18日,宣鹤高速公路控制性工程开工点开工。
(3)宣鹤公司股东湖北交投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12月31日,湖北交投总资产30,019,514.61万元,净资产9,552,644.66万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719,254.15万元,净利润84,470.89万元。
(4)宣鹤公司与公司及湖北路桥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及湖北路桥发生业务往来。
2、湖北路桥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
注册资金:15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物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建筑材料、公路辅助材料、金属材料、服装加工、销售、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工程、公共广场工程、各类排水管道工程;对外实业投资;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设备租赁、维修及安装。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2)湖北路桥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12月31日,湖北路桥总资产1,186,430.59万元,净资产206,434.51万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05,494.22万元,净利润10,714.47万元。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宣鹤公司(发包人);湖北路桥(承包人)。
2、签约合同价:911,903,603.28元。
3、合同价款支付:项目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工程款按月支付。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0万元),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
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4、合同履行地点:恩施州宣恩县沙道沟镇。
5、合同期限:工期36个月,其中路基工程18个月内完成,连续刚构桥及隧道工程30个月完成,其他桥梁24个月内完成,路面工程12个月完成。
6、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或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之类情形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定施工。
②发包人发生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或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2)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人发生未能按期开工,或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度,或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移其他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等情形,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②承包人发生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③承包人违约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签约合同价的0.1~10%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扣缴违约金后仍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2、湖北交投、湖北路桥2015年度财务报表;
3、宣鹤公司、湖北路桥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