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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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芜湖电厂2×660MW 超超临界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
项目总承包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芜湖电厂#1 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承包内容经双方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 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承包内容在芜湖电厂取得#2 机
组国家发改委批文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及其他合同
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由于涉及项目在2009 年度中为建设期,合
同履行对公司2009 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决议情况
1、2008 年7 月23 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投资
芜湖电厂BOOM 项目授权的议案》,决定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采用BOOM 方式投资
经营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芜湖发电厂2×660MW 机组烟气脱硫BOOM 项
目,并组织签订脱硫项目投资、建设工程合同的工作。
2、2009 年2 月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决定同意在芜湖成立全资子公司开展BOOM 项目投资建
设和运营。
3、2009 年3 月19 日公司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2009 年度
的预算方案,其中包括对该项目投资资金的安排。
2008 年7 月25 日、2009 年2 月26 日、2009 年3 月20 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上述项目情况
进行了详细披露。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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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公司采用BOOM 方式投资的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芜湖发
电厂五期上大压小2×660MW 超超临界机组烟气脱硫工程,即按石灰石-石膏湿
法建成的烟气脱硫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在烟气满足技术协议,煤含硫量为1.0%
条件下,要求全烟气脱硫效率为不低于95%。
项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褐山路115 号
建设期限:预计1#机组通过168 小时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010 年8 月31 日,
2#机组通过168 小时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011 年2 月28 日。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总承包方: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地公司”)成立于2002 年
10 月31 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华星路99 号杭州东软创业大厦,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伟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
浙江天地公司前身为浙江省电力设计院脱硫项目部,目前,公司的主要股东
有浙江省能源集团公司,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其中,浙江省能源集团公司持股比例超过80%。
浙江天地公司的主营业务:环保工程总承包、环保产品及技术开发、电力工
程设计;烟气处理、废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噪音治理、
环保及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及工程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化工原
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材、五金交电的销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浙江天地公司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浙江天地公司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合同未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签署情况:
2009 年4 月至5 月公司对芜湖发电厂五期上大压小2×660MW 超超临界机组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项目工程建设进行了招标,根据2009 年5 月22 日招
议标结果确定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建设该项工程。
2009 年5 月25 日,本公司与浙江天地公司在武汉签署了《芜湖发电厂五期
上大压小2×660MW 超超临界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项目总承包合同》,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
号: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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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芜湖发电厂脱硫EPC 合同”总承包金额共计¥13360 万元。
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不包括桩基处理施工)等
相关工作、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不包括一
年期备品备件;含厂家随机自带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运输、保管、保险、调
试(含调试期间水、电费,汽、气、石灰石等其它调试耗材)、指导监督、试验、
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设计联络会、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
后服务等。
2、定价政策和合同价格:
定价政策是按程序进行招标并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合同价格如下:
《芜湖发电厂脱硫EPC 合同》总承包价格为固定总价¥13360 万元,本合同
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不包括桩基处理施
工,)、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不包括一年期
备品备件;含厂家随机自带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运输、保管、保险、调试(含
调试期间水、电费,汽、气、石灰石等其它调试耗材)、试验等费用(含税),及
指导监督、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
后服务等与合同有关的费用。
3、合同工期:
工程进度满足与芜湖发电厂机组同步建设,脱硫系统投运时间必须满足与芜
湖发电厂主体工程同步的要求。即1#机组通过168 小时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010
年8 月31 日,2#机组通过168 小时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011 年2 月28 日。
4、合同支付:
4.1 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不可撤销的
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10% 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
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0% 作为总承包方工程预付款。
4.2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款的支付及预付款的扣回:
承包方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经业主方审核通过的工程量报告,并按照当月
实际发生的进度款开具税务发票后,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承包方应收的工程进度
款。
在合同工程完成50%后从每月结算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价款中按60%的比
例扣回业主方预付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部分);当合同工程实际进度达到计
划进度的80%前,业主方全部扣清预付款。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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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办理完工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业主方向
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格为10%,剩余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10%作为项目的质量
保证金。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承包商向发包方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50%的税务收据并提供已签定设
备合同清单及合同价格汇总表,经发包方审核无误后1 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已采
购合同设备价格的50%; FGD 装置安装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达到额定出力
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 小时,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20%的税务收据;
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价格的20%。业主
方已经签发了FGD 装置初步验收证书后,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
税务收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10%。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
4.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承包方完成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后,承包方向业主方提交金额为技术服
务费80%的税务发票,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 周内,业主方将合同技术服务费的
80%支付给承包方作为进度款。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配合现场施工安装的设
计变更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交经业主方审核后的竣工图图纸后,承包方
向业主方提交金额为技术服务费10%的税务发票,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 周内,
业主方将余款支付给承包方。
4.5 调试费的支付:
进入168 调试阶段后,承包方提交合同调试费的50%税务发票,业主方审核
无误后1 周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调试费的50%;脱硫工程通过脱硫装置
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调试费30%的税
务发票,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 周内,支付给承包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