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2 证券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2024-035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5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9 - 2024/12/20 2024/12/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中期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83,971,19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25,956,797.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9 - 2024/12/20 2024/12/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股东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和 CARLSBERG CHONGQING LIMITED 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和 CARLSBERG CHONGQING LIMITED 的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5 元。如 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沪港通”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5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4001600132
邮箱:CBCSMIR@carlsberg.asia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