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岷电 股票代码:600131 编号: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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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所持有的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转让标的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
水电”)持有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丽公司”)的
51%股权。
● 本公司由于本次股权转让是以公开挂牌方式,尚未有明确受让方,
交易对方尚无法确定。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转
让所持有的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将所持
有的浙丽公司51%股权以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本次股权转让
后,公司不再持有浙丽公司的股权。本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公开
挂牌转让股权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由于本次股权是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尚未有明确受让方,
交易对方尚无法确定。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挂牌转让的标的为本公司持有的浙丽公司51%股权。
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 年9 月在阿坝州汶川县工商行政股票简称:*ST岷电 股票代码:600131 编号: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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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注册成立,2006 年12 月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投资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出资102
万元,持股比例为51%。浙丽公司拥有板子沟一、二级水电站1.14 万
KW 装机的开发权,目前装机容量为0.64 万KW 的一级电站正在建设之
中,完成进度为80%,预计工程总投资为4,531 万元,预计2011 年5
月能投产发电,二级电站尚未正式开工。由于该公司正处于建设期,
暂没有营业收入和利润。
本公司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
(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对浙丽公司截止2010 年7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0 年7 月31 日
资产合计 3,827.88
负债合计 3,627.88
净资产 200.00
截止2010 年12 月31 日,岷电公司共向浙丽公司垫支款项
3,649.73 万元。
本公司已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对浙丽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基
准日为2010 年7 月31 日,评估结果如下:浙丽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
为231.52 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31.52 万元, 增值率16%,
岷电公司所持浙丽公司股权对应评估值为118.08 万元。
四、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挂牌底价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出具的审计报股票简称:*ST岷电 股票代码:600131 编号: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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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XYZH/2010CDA2014-4】和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
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0)第288 号】为基础,按公司所持51%
股权相对应的评估值118.08 万元作为挂牌底价。
五、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本次将公司所持有的浙丽公司51%股权以公开挂牌方式
转让,尚未有明确受让方,交易对方尚无法确定,本公司尚未与任何
第三方签订关于转让九加一公司股权的协议。
公司此次公开出让浙丽公司51%股权设定的主要受让条件如
下:
1、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
受让方必须向公司支付30%的股权转让款,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
结且交接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的70%股权转让款;
2、岷江水电对九加一公司的垫支款3,649.73 万元,在股权转让
协议签订生效后,受让方必须代浙丽公司向公司偿付30%的垫支工
程款本金,剩余的70%垫支工程款本金,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
理完结且交接后9 个月内分三次支付,支付期间受让方就未支付
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在所有债权清
偿完毕前,受让方必须提供与未支付债权资金等额的抵(质)物
作为担保(可用电费收益权作质押)。
六、涉及转让的其他安排
在电站建设过程中,岷电公司有2 名人员派至该公司参与工程建
设。本次转让后,上述2 名派出人员将返回岷电公司进行安置。
七、转让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影响股票简称:*ST岷电 股票代码:600131 编号: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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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转让能够优化公司震后资产结构,收回投资成本提高盈
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八、独立董事独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韩慧芳、王新义、刘达祥、陈宏出具独立意
见认为:
1、这次股权挂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优化震后公司资产结构,
进一步清理公司股权投资,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挂牌转让价格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
分所(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北京中同华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对汶川浙丽水
电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10CDA2014-4】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
(2010)第288 号】作为依据,转让行为是公开、公允的,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我们将按照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书;
3、资产评估报告;
4、审计报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