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波导股份 编号:临 2022-012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如下:
序号 原规定 拟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1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党章》的规定,在公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经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由 经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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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波导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 奉化市波导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
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2007133263773。 913302007133263773。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3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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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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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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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7 30%的事项;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8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