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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8 沪市 弘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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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13

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6 号

 ────────────────────────
      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苏豪弘业,A 股证
券代码:600128;

    李结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发松,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曹金其,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 年 4 月 16 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称,公司于 2009 年至 2016 年期间曾从事通讯设备贸易业务,经对该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公司对通讯设备贸易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更正,据此对 2009 年度至 2016 年度合并利润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09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5,271.17 万元;2010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13,786.61 万元;2011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29,576.52万元;2012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34,742.14 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25,412.40 万元;2014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11,209.21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28,276.75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2,830.77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
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结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发松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曹金其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积极自查,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二是相关业务涉及金额较小,并于 2016 年 3 月主动停止该业务,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和风险,未给市场造成实际影响。三是公司高度重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管控,有关责任人任职期间采取多项措施强化风险管控,无主观故意。四是公司主动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 2009年至 2016 年多期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所涉时间跨
度长,有关责任人任期内所涉调整金额、占比较大,相关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涉及金额较小与事实不符,无主观故意、主动停止业务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主动报告、配合调查、积极履职、采取补救措施等系应尽义务,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结祥、时任总经理张发松、时任财务总监曹金其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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