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1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的诉讼事项,及科瑞科特提出反诉的相关情况。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62)”“《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3-075)”
近日,公司收到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0104民初1589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
被告:何亮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 999 号
(二)诉讼请求
1.本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科瑞科特向本公司支付两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款项4971927.76元;
(2)判令科瑞科特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按同期LPR四倍利率标准分段计算;
(3)判令何亮对科瑞科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科瑞科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科瑞科特反诉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合同》;
(2)判令本公司向科瑞科特返还两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保证金798947.20元;
(3)判令本公司向科瑞科特支付逾期利息,按同期LPR四倍利率标准计算;
(4)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二、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04民初15896号)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科瑞科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豪弘业支付两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款项4971927.76元及违约金(以2890611.30元为基数,2021年8月21日1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以
497192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2.何亮对科瑞科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苏豪弘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4.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合同》;
5.驳回科瑞科特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案件受理费等,由科瑞科特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因目前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未知相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