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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8 沪市 弘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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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苏豪弘业: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86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况,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和2023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5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72)”

  近日,公司收到迈尔控股上诉材料,迈尔控股就上述诉讼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

  一、本次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
27楼18室(RM18,27/F, Ho King CommCTR, 2-16 Fayuen ST, Mongkok Kowloon, HK


  法定代表人:陆惠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二、上诉事实与理由

  迈尔控股认为:原判决认为案涉口罩系“医用口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出售的案涉口罩不具备欧盟授权公告机构CE认证,造成案涉口罩无法在欧盟市场销售,致使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原审法院裁判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三、上诉请求

  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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