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 2 3 年 9 月 15 日 ﹒ 南 京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有关事项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14 点 00 分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12 楼会议室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宏伟先生
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股东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
1 关于选举唐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马冬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 关于修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五、股东发言与提问
六、议案表决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董事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字
十、会议结束
议案 1:
关于选举唐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提名唐震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唐震女士简历情况如下:
唐震:1976 年 10 月生,河海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河海大学技
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厦门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美国理海大学、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任访问学者。
江苏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江苏省企业国际化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江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副会长,老挝国家工商联投资顾问,中国 MBA 发展论坛“双创金牌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合格评估专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题、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水利部公益性行业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企业咨询项目多项,参与科研和咨询项目十余项。在国内外发表 SSCI、SCI、CSSCI、新华文摘转载、人大复印转载等论文 50 余篇,出版 8 本著作。
唐震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情形。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唐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
议案 2:
关于选举马冬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监事的议案
因朱剑锋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5 人,公司股东苏豪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马冬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马冬冬先生简历如下:
马冬冬先生: 1986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苏豪文化集团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曾任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权部总经理、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冬冬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马冬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
议案 3:
关于修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述法规、业务规则自 2023 年 9 月 4 日施行,自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
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上述法规、业务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应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在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过渡期内,公司将按照规定逐步调整。
详见附件《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投资决策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具体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 )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 二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三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四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 五 )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六 )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七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 二 )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三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四 )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 五 )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
适用);
(七)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五)款不良记录主要包括: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