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22-040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约 768 万元
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思明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24 日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1-027)。
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 0203 民初 850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作出一审
裁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2 民终 5956 号《民事裁定书》作
出二审裁定。具体内容分别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披
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1-03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44)。
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 0203 民初 200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弘
业永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本次判决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
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2-001)。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 02 民终 31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5595 元,由上诉人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判公司控股子公司弘业永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