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22-03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约 2115 万元
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市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新郑市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2月 29 日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61)。
新郑市法院作出(2021)豫 0184 民初 117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
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本次判决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22-027)。
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郑市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4民初1171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一、本次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普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二路电商大厦 A 栋 13 层
法定代表人:寇月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裔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 58 号 7 幢 634 室
法定代表人:高淑娟
(二)上诉请求:
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 0184 民初 1171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改判由被上诉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锐普公司与弘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瀚唐裔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瀚唐裔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着手应诉工作,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诉讼的最终结果还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