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22-02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起诉金额约 2115 万元
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市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新郑市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2月 29 日披露的《弘业股份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61)
近日,公司收到新郑市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1)豫 0184 民初 11713 号的
《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二路电商大厦 A 栋 13 层
法定代表人:寇月朋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裔”)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 58 号 7 幢 634 室
法定代表人:高淑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包装费共计 2115.12 万元及利息;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新郑市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豫 0184 民初 11713 号)作出
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共计 935.12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935.12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到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包装费 100 万元;
3.驳回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弘业股份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目前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未知相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因诉讼的最终结果还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