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22-00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被告)的诉讼,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裁定情况,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该案的二
审裁定情况,具体内容分别参见 2021 年 6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1-027)、《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1-03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44)。
近日弘业永为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2021)闽 0203 民初 20068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一:郭娟(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一”)
原告二: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二”)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 99 号海峡明珠广场 2606 室
法定代表人:郭娟
被告一: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为”)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
法定代表人;黄林涛
被告二: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嘉康”)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南京紫东国际创意园A5栋5001室
法定代表人:易明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郭娟与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签订的《关于保证金的补充协议》;
(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 768 万元及违约金;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一审裁定、二审裁定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 0203 民初 8503
号之二)对本案做出裁定如下:
“驳回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 02 民终 5956 号)
对本案做出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 闽 0203 民初 8503 号之二民
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 0203 民初 20068
号)对本案做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郭娟与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保证金
的补充协议》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娟返还保证金人民币 768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
三、驳回原告郭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5679 元,由原告郭娟负担人民币 146 元,被告南京易嘉康
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65533 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弘业永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目前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未知相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如相关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则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