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21-06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起诉金额约 211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市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二路电商大厦 A 栋 13 层
法定代表人:寇月朋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裔”)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 58 号 7 幢 634 室
法定代表人:高淑娟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包装费共计 2115.12 万元及利息;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5 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 N95 口罩,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单
价为 14 元/只,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电商大厦。交货过程中,应被告要求,货物数量由 440 万只增加至 880 万只,货物已全部交付,货款共计 12320 万元,被告仅支付货款 10404.88 万元,下欠货款1915.12 万元。交货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原告对货物进行翻箱更换包装,经双方确认,因翻箱产生的包装费为 200 万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和包装费共计 2115.12 万元,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原告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