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 2022-50 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
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章程原条款内容 章程修改后内容
- 增加目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2 号文件批准,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2 号文件批准,以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募集方式设立;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30000000034505。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0183811016L。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德市德山经济科技开发区崇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
路,邮政编码:415001。 区德山办事处莲池居委会崇德路158号,邮政编码:415001。
(新增)第十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确立
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两个一
- 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
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全面从严
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增)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坚
持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建
- 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体制
机制,明确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
责,并建立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
制衡有效。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纳入新增的第十条)为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新增)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度,确保公司行为合法。 应按有关规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述人员失职、 渎
职行为严格追责,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
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监、总师。 总监、总师。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出资方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出资方
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为 641,783,218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41,783,21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41,783,218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新增)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