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5 证券简称:铁龙物流 公告编号:2018-017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1 - 2018/6/22 2018/6/2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3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05,521,8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441,749.9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1 - 2018/6/22 2018/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0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对于
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11-82810881
特此公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