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六章 党委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总经理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三条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8]第 70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30037E。
第四条 公司于 1998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1998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 文: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ANXI LANHUA SCI-TECH VENTURE COMPANY LIMITE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 2288 号,邮政编码:048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24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以资本为纽带,以资源为优势,以科
技为龙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致力于煤炭的安全生产、加工转化,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煤
炭(限下属有采矿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型煤、型焦、建筑材料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煤炭安全管理、煤炭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煤炭安全技术服务;矿山机电设备及其配件的加工、销售、维修;计算机网络建设及软件开发、转让;煤炭转化及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尿素、农用碳酸氢铵、化肥、复合肥的生产、销售(仅限分支机构使用);煤矸石砖的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使用);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煤炭洗选加工;己内酰胺聚合切片、≤3%双氧水消毒液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环己酮、环己烷、环乙烯、发烟硫酸、硫酸、双氧水、氨水、氢气(仅限分支机构使用,以《安全生
产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煤炭批发、经营;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其他仓储
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煤层气地面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经批准首次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3,000 万股,成立时发起人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5,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5.2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24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51534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