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规定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同一表决权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在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应在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时限内进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为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下同)期间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二、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持有效证件方可进入会场。
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秩序。出席会议人员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工作人员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保持会场秩序,禁止大声喧哗,共同维护大会秩序和安全。
四、股东有权在大会上发言和提问,请在会前向大会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发言提纲。大会工作人员与大会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并安排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每位股东的发言请不要超过五分钟。
五、未经允许,会场内请不要拍照、摄影和录音。
大会现场议程
第一项: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并介绍参会人员
第二项: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第三项:宣读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第四项:现场与会股东发言
第五项: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投票
第六项:对现场表决票进行清点、统计
第七项: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项:见证律师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见证意见
第九项:参会人员签字,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年9月4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委务会议
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已正式实施。对照《管理办法》,公司九届十次董事
会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黑色加重标注为修订后
内容):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煤电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煤电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 证监会于2023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 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 年9月4日起施
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独立董事管理
1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有 办 法 》 , 原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市公司独
《独立董事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制定本制度。 立董事规则》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同时废止。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 《管理办法》
2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第二条
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 业人士。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发展、提名、审
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
3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管理办法》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第五条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
4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管理办法》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第三条
权益不受损害。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
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管理办法》
5 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 第二条、第八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条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6 偶的兄弟姐妹等);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管理办法》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第六条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他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