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报告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031 号)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9 年 1月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18,400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 10057号《验资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09 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年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现金的情况发生。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