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1 18 证券 简称:中国卫星 公告编号:临 2021-023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2 - 2021/7/23 2021/7/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29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82,489,13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8,248,913.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2 - 2021/7/23 2021/7/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股东账户卡号:B880921420)名义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 人股东(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 I”),公司 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 0.09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包括企业 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证券业务与法律事务部
2.联系电话:010-68197793、010-68118118(总机)转 859、827
3.传 真:010-68197777
4.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大厦 12 层
5.邮政编码:100081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