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 西钢 编号:临 2023-04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
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
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
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 01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 01 破 3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青海骏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骏佰商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
公司股票因2022年度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对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及第 9.8.1 条的
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西钢”,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3),披露了申请人骏佰商贸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 01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
书》及(2023)青 01 破 3 号《决定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骏佰商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青海骏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汇路 5 号 3 号楼 1-1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仁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工具、五金交电、橡胶制品、钢材、板材、塑料制品、水泥制品、润滑油、汽车配件、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冶金炉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建筑劳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事由:2023 年 5 月 22 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西宁特钢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 01 破
申 8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骏佰商贸对西宁特钢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3 年 5 月 22 日,申请人骏佰商贸以被申请人西宁特钢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西宁特钢
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通知了西宁特钢,该公司在
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时认为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可行性,“西钢品牌”已是业内知名品牌,拥有较为齐备的生产资质及成熟的生产技术且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体系,其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并培育了一大批成熟的产业工人。虽目前陷入财务及运营困境,但其仍有较高的破产重整价值,在困境化解后仍有较强的恢复生产经营及盈利的能力。
本院查明:自 2020 年 9 月 5 日以来,骏佰商贸与西宁特钢签订
了系列非标件加工采购合同,约定骏佰商贸向西宁特钢供应非标件。相关合同签订后,骏佰商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相应的合同
义务,但截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西宁特钢仍欠付骏佰商贸合同款
4531373.46 元。截至目前,西宁特钢仍未向骏佰商贸清偿前述债务。
本院认为:骏佰商贸系西宁特钢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西宁特钢进行破产重整。西宁特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条件。对西宁特钢实施破产重整,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的共同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青海骏佰商贸有限公司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 01 破 3
号《决定书》,西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姜军。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 52 号西钢建安办公楼
联系人:井漫、汪舒楠
联系电话:15297160856、15297166731
(三)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向西宁中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该等申请已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因 2022 年度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对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
及第 9.8.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 西钢”,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停复牌》第十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及时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已向西宁中院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该等申请已获得西宁中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焦付良
联系电话:0971-5299673
联系传真:0971-5218389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
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2023)青 01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
(二)(2023)青 01 破 3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