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ST西钢 公告编号:临2023-043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一审待开庭/审理未判决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被告/申请人/原告
涉案金额:本次新增累计诉讼涉及金额为 102,500,093.28 元,累
计诉讼涉及金额为 295,005,934.5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次披露的案件存在已审理未判决、尚未审理或尚未立案,并且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中存在其他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公告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
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0)。近日,公司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涉及新增诉讼案件7起,涉及金额102,500,093.28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一)权德商贸与衡水亚泰、西宁特钢买卖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西宁特钢于近日收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城法院”)送达的案号(2023)冀1102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衡水权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权德商贸”)与被告西宁特钢、衡水亚泰特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亚泰”)买卖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权德商贸向桃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裁定冻结被告西宁特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德商贸诉西宁特钢偿还货款12,085,262.45元。
2006年以来,衡水亚泰因向西宁特钢供货,除自行生产的一部分外,长期从权德商贸处采购备品、备件和材料。衡水亚泰拖欠权德商贸备品备件材料款及利息合计10,185,262.45元。
2023年4月2日,权德商贸与衡水亚泰达成并签订《还款协议书》,衡水亚泰保证于2023年5月2日前还清拖欠权德商贸全部货款本息。为打消权德商贸顾虑,衡水亚泰同意以其对西宁特钢的全部应收账款和一切合同权益作为质押担保。保证积极采取法律行动向购销产品的实际使用人西宁特钢追偿债权。
2023年4月22日,衡水亚泰和权德商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衡水亚泰将其西宁特钢拥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权德商贸。衡水亚
泰承诺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西宁特钢,并保证西宁特钢认可债权转让,由西宁特钢直接向权德商贸偿还欠款。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裁定执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目前本案一审待开庭,开庭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
(二)中兴金属与西宁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西宁特钢于近日收到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北法院”)送达的(2023)青0105民初4170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金属”)与被告西宁特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兴金属诉西宁特钢偿还货款603,168.97元。中兴金属与公司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为公司供应钢丸产品。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待开庭,开庭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
(三)领航金属与西宁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西宁特钢于近日收到城北法院送达的(2023)青0105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济源市领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金属”)与被告西宁特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领航金属向城北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裁定冻结被告西宁特钢在青海西钢新材料
有 限 公 司 享 有 的 28.12% 股 权 。 领 航 金 属 诉 西 宁 特 钢 偿 还 货 款
23,851,208.84元。
2020年4月至今,领航金属与西宁特钢陆续就买卖废钢铁事宜达成废钢铁购销合同,西宁特钢在领航金属处购买废钢铁,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2023年2月14日,领航金属与西宁特钢对账,对账后领航金属与西宁特钢继续发生业务往来,2023年4月15日,领航金属与西宁特钢及第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确认西宁特钢欠领航金属货款29,817,867.57元并将其中的5,966,658.73元进行债权债务转让,转让后西宁特钢欠领航金
属货款23,851,208.84元。 2023年4月18 日,西宁特钢向领航金属付款100,000.00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裁定执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诉状、保全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四)营口弘拓与西钢福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控股孙公司西宁西钢福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福利”)于近日收到城北法院送达的(2023)青0105民初2679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营口弘拓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弘拓”)与被告西钢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弘拓诉西钢福利偿还货款70,380.80元。
2016年8月30日,营口弘拓与西钢福利签订《物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西钢福利向营口弘拓购进轻烧镁粉,营口弘拓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开庭审理结束未判决。
(五)显通安装与江仓能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西宁特钢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仓能源”)于近日收到城北法院送达的(2023)青0105民初2509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安装”)与被告江仓能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显通安装向城北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裁定冻结被告江仓能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显通安装诉江仓能源偿还货款195万元。
2019年9月,显通安装与江仓能源签订《焦化厂化产区域VOCs治理项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江仓能源委托显通安装承担其焦化厂化产区域VOCs治理项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799.93万元,项目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合格。2020年8月27日,项
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开庭审理结束未判决。
(六)青海信保与江仓选煤、江仓能源和江仓煤业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江仓能源于近日收到城西法院送达的(2023)青0104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青海省信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信保”)与被告江仓能源、青海江仓能源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仓选煤”)及青海江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仓煤业”)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信保向城北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裁定冻结被告江仓能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708,766.66元,期限为一年。
(1)2021年12月17日,青海信保与江仓选煤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青海信保向江仓煤业提供借款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7月17日。后签订展期合同展期至2022年10月17日。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江仓能源、江仓煤业与青海信保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江仓选煤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江仓能源向青海信保提供了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青海信保于2022年12月17日向江仓选煤发放借款1,300万元,2022年7月18日江仓选煤归还200万元。因江仓选煤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借款,青海信保诉江仓选煤及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708,706.66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裁定执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目前本案一审待开庭,开庭日期为2023年8月1日。
(2)2022年9月19日,青海信保与江仓能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青海信保向江仓能源提供借款2,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9日。西钢集团、江仓煤业、江仓选煤与青海信保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江仓能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
江仓能源向青海信保提供了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青海信保于2022年9月19日向江仓能源发放借款2,400万元。因江仓能源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借款,青海信保诉江仓能源及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424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裁定执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目前本案一审待开庭,开庭日期为2023年8月1日。
(3)2022年10月20日,青海信保与江仓煤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青海信保向江仓煤业提供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西钢集团、江仓能源、江仓选煤与青海信保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江仓煤业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江仓能源向青海信保提供了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青海信保于2022年10月20日和2022年10月21日向江仓煤业分别发放借款500万元和2,000万元。因江仓煤业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借款,青海信保诉江仓煤业及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5,321,305.56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裁定执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目前本案一审待开庭,开庭日期为2023年8月1日。
(七)西钢新材料与十一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西宁特钢控股子公司青海西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新材料”)于近日向城北法院起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收到城北法院送达的(2023)青0105民初3586号《民事裁定书》,青海新材料已向城北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裁定冻结被告十一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西钢新材料诉十一冶偿还钢材款及资金占用费267万元。
2019年4月20日,西钢新材料与十一冶签订3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西钢新材料向十一冶供应钢材,西钢新材料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21年9月7日,双方业务人员进行了供货数量对账,十一冶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西钢新材料2,035,077.15元,西钢新材料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西钢新材料发货前,十一冶先行支付货款,如逾期未支付的,自欠款之日起按每天3.5元/吨收取资金占用费。”十一冶需偿还西钢新材料钢材款2,035,077.1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欠款本金为基准,每天3.5元/吨计算至30%为610,523.15元);钢材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2,645,600.30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立案已保全,一审待开庭,开庭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
二、累计诉讼事项
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序号为1-7)累计涉案金额为102,500,093.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9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295,005,934.5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4.41%,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受理法院 涉案金额(元) 执行情况
衡水亚泰、西宁 合同 衡水市桃城 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待
1 权德商贸 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