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6 证券简称:三峡水利 公告编号:2024-038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分派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1,912,142,904 股,
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18,277,891 股后为 1,893,865,013 股,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4,079,751.9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
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采用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93,865,013×0.15)÷1,912,142,904≈0.1486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86)÷(1+0)=前收盘价格-0.1486(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3801161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