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 2022-045 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贸易”)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和利息 11,312.37 万元,以及该案件涉及的相关
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等。自起诉之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审被告
秀山县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源矿业”)已偿还本金 5,001.89万元及全部利息 216.55 万元,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 6,210.19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 4,600
万元。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近日,乌江贸易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民终 1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乌江贸易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就其与嘉源矿业以及连带清偿责任人吴和财、
张利蓉、吴琦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渝 04 民初 466 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49 号)。
2022 年 2 月,乌江贸易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1]渝 04 民初 466 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借款本金11,212.08 万元;
2.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借款利息100.29 万元;
3.被告嘉源矿业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罚息,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 11,212.08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9%)的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4. 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复利,复利以欠付借款利息
100.29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9%)的标准,从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5.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5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保全担保费 5.656 万元;
6.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 32,172.54 万元为限额);
7.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和财、张利蓉提
供其持有的被告嘉源矿业 700 万股、100 万股,合计 800 万股(100%股权)拍卖、
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 29,000 万元为限额);
8.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被告吴和财、张利蓉、吴琦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临 2022-005 号)。
二、本次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嘉源矿业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扣减嘉源矿业已经偿还的借款本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乌江贸易承担。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渝民终 185 号,基于嘉源矿业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累计偿
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5,218.45 万元、期内利息已偿还完毕等情况,对还款本金进行了相应扣减,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 04 民初 466 号民事判决;
2.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偿还借款本金 6,210.19 万元;
3. 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借款罚息(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 104.11 万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以尚欠本金 6,210.19 万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 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复利(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 0.73 万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9%计
算至付清之日止);
5. 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律师费 15 万元;
6. 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嘉源矿业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 32,172.54 万元为限额);
7. 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和财、张利蓉提供其持有的嘉源矿业 100%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9 亿元为限额);
8. 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 吴和财、张利蓉、吴琦对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驳回乌江贸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0.82 万元,由乌江贸易负担 25.04 万元,由嘉源矿业负担
35.78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由嘉源矿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5.04 万元,
由乌江贸易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
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
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 4,6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涉及的嘉源矿业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 6,210.19 万元,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