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 2022-010 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经
营发展实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的条款
说明:以下表格内容中划线、加粗文字为修订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 第二条 …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市场
理局万州区分局注册登记…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以配 第十四条 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紧扣
售电为主业,积极拓展综合能源业务和用户 配售电、综合能源、新能源业务,持续夯实侧增值服务,培育全产业链业务能力和核心 存量配售电产业,稳步推进产业延伸,建成竞争力,逐步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能源 以配售电为基础的一流综合能源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决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股计划;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十六)决定公司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
(十七)审议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 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
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达到下列标准 计计算;
之一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控股子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连续十二个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月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
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
四十四条第(十七)项第 4 或者第 6 款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 0.05 元的。
委托理财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上述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累计计算原则,超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