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 2022-005 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公司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贸易公司”)与秀山县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源矿业”)以及连带清偿责任人吴和财、张利蓉、吴琦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乌江贸易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和利息 11,312.37 万元,以及该案件涉及的相关
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自起诉之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源矿业已偿还本金 5,001.89 万元及全部利息 216.55 万元,
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 6,210.19 万元;基于审慎性原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 4,600 万元。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前期基本情况
乌江贸易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就其与嘉源矿业以及连带清偿责任人吴和财、张利蓉、吴琦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渝 04 民初 466 号)。
(合同编号:JT170031)、《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JT170032)和《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JT170034)。合同约定:1.乌江贸易公司向嘉源矿业提供人民币 24,000 万元借款(已如约支付),借款期限为 5 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借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借款基准利率上下调整,借款利率次月1 日始按上下调整绝对值随之调整(调整后若年利率低于 6%, 则按 6%执行,下次调整时未调整部分不再计入)。嘉源矿业以其嘉源锰矿的采矿权、机器设备等进行抵押。嘉源矿业违反合同约定,乌江贸易公司有权要求嘉源矿业提前归还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嘉源公司未按期还款的,应对所有未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罚息。对嘉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嘉源矿业应承担乌江贸易公司为实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2.嘉源矿业以其嘉源锰矿权(釆矿许可证号: C5000002011102130120335)作为抵押物,为乌江贸易公司对嘉源矿业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32,172.54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乌江贸易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并办理了釆矿权抵押登记;3.嘉源矿业以其所有的提升机、非防爆凿岩台车和非防爆履带式挖斗装载机等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前述《借款合同》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24,0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办理了动产质押登记。同时,被告吴和财、张利蓉、吴琦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其自愿对嘉源矿业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受重庆秀山区域涉锰政策影响,嘉源矿业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维护自身权益,乌江贸易公司依据《借款合同》
约定,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向各被告寄送了《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借
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款项。截至 2021 年 9 月17 日,上述《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嘉源矿业尚欠借款本金 11,212.08 万元、利息 100.29 万元。
乌江贸易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212.08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偿还截至 2021 年 9 月 17
3.请求判令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偿还罚息,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 11,212.08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9%)的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4.请求判令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偿还复利,复利以欠付借
款利息 100.29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9%)的标准,从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5.请求判令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5 万元;
6.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若有)由被告嘉源矿业承担;
7.请求判令被告吴和财、张利蓉、吴琦对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请求判令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在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判令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在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动产抵押物(34 类 88 件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49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本次案件已开庭审理,乌江贸易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 04 民初 466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借款本金 11,212.08 万元;
2.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借款利息 100.29 万元;
3. 被告嘉源矿业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偿还罚息,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11,212.08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9%)的标准,自 2021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4.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偿还复利,复利以欠付借款利息
100.29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9%)的标准,从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5.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5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保全担保费 5.656 万元;
6.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 32,172.54 万元为限额);
7.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和财、张利
蓉提供其持有的被告嘉源矿业 700 万股、100 万股,合计 800 万股(100%股权)
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 29,000 万元为限额);
8.原告乌江贸易公司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被告吴和财、张利蓉、吴琦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08,168.4 元,由被告嘉源矿业、吴和财、张利蓉、吴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等的影响
(一)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
(二)自起诉之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源矿业已偿还本金 5,001.89 万元及全部利息 216.55 万元,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 6,210.19 万元。基于审慎性
原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
备 4,600 万元。
(三)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