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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6 沪市 三峡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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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关于与重庆万州化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7-13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2010-28 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庆万州化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合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投资组建重庆市万州供热有限公司的决议》(内
    容详见2010 年6 月5 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10 年7 月9 日,公司与
    重庆万州化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同组建重庆市万州区供热有限公司之合
    资协议书》,共同出资设立重庆市万州区供热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
    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投资建设供热工程,向万州盐气化工园区提供蒸汽供
    应等服务。现将该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
    一、协议对方介绍
    名称:重庆万州化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万州区白岩书院74 号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世明
    主营业务:重庆万州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土地开发、向公用工程项目
    投资。
    该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资公司名称:重庆市万州区供热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2、合资公司经营范围:蒸汽、电力、热水、工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仪器仪表、
    供热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检验及管理服务,热网管道的安装、维修、检验检
    测(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等。2
    3、合资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192 万元,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形成,其
    中:甲方以现金和甲方为合资公司垫付的供热工程所有前期费用(经审计并经甲、
    乙双方确认)共计2336 万元作为对合资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5%;乙方以现
    金和乙方为合资公司垫付的供热工程所有前期费用(经审计并经甲、乙双方确认)
    共计2856 万元作为对合资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5%。
    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之内,甲、乙双方将出资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合资公
    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合资公司可吸引战略投资者或园区企业成为其新股东。如供
    热工程扩大规模,合资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金,甲方是否增加注册资本金由甲乙双
    方另行商议。
    4、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甲方按时将认缴的出资资金存入合资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合
    资公司成立前,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乙方的责任:乙方按时将认缴的出资资金存入合资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合
    资公司成立前,乙方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设计、订货、建设和公司登记等有关工作。
    5、合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合资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根据《公
    司法》及合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设执行董事一名,由乙方推荐,根据《公司章程》
    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设监事两名,甲、乙双方各推荐
    一名,根据《公司章程》选举或更换。设财务总监一名,由甲方推荐,根据《公司
    章程》选举或更换。合资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合资公司设副经理1 名、总工
    程师1 名、财务总监1 名,副经理由甲方推荐,按照《公司章程》聘用。合资公司
    经营班子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
    6、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由股东投入资金和合资公司筹集资金解决。在供热工程建成
    前,合资公司筹资资金需要提供担保时,由合资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提供担
    保或抵押,合资公司以供热工程为股东提供反担保;供热工程建成后,合资公司以
    供热工程为融资方提供担保,解除股东为其提供的担保。
    7、违约责任3
    (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章程规定,
    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执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
    失。
    (2)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如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从逾期一个
    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
    期6 个月仍未按规定缴纳,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30%给守约方外,守约方有权
    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8、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1)如因合资公司不能成立,或因乙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投资建设供热工程,甲
    方同意将乙方已垫付的、经审计并经双方确认的所有前期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同
    意无条件将供热工程全部成果移交给甲方。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 、本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壮大公
    司主业,拓展公司产业结构及发展空间。
    四、备查文件
    《重庆万州化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组建重庆市万州区供热有限公司之合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 一0 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