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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8

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 2023-01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5 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 3,416,856,492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4.39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 14,999,999,999.88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32,759,244.3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67,240,755.57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普华永道”)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108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二三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二三航”)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Airlines Co., Ltd.

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 2023 年 2 月 7 日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二三航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
及截至 2023 年 2 月 7 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9550880231799400279  0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公司引进 38 架
飞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一二三航引进 38 架飞机中的部分飞机)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一二三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0231799400279,截至 2023 年 2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甲方引进 38 架飞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甲方二引进 38 架飞机中的部分飞机)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Airlines Co., Ltd.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志骏、夏雨扬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Airlines Co., Ltd.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丙方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乙方对募集资金划出后的实际用途不承担任何监督义务。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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