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 2022-04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4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附件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 (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1994〕140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5年4月14日在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017年2 〔1994〕140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5年4月14日在
月8日,公司对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017年2
“三证合一”登记,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月8日,公司对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
为:913100007416029816。 “三证合一”登记,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为:913100007416029816。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市工商行 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
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效。 并自该日起生效。
本公司章程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 本公司章程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
2 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修改公司章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修改公司章
程所引起的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程所引起的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出决议; 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其标准 (十六)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确定); (十七)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 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其标准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十八)审议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规则确定);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除外);
议的其他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十九)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二十)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
事会行使。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