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20-07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4 名激励对象已经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5,120 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65,120 65,120 2020 年 12 月24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年10月23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由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柯昕、聂军武、刘国才和程瑜瑜已经辞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前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董事会、监事会均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拟回购股票数量共计65,120股,回购价格为4.91元/股,预计回购总金额为319,739.20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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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已于2020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东睦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通知公司债权人自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截止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有关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1、(临)2020-062、(临)2020-063、(临)2020-064。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柯昕、聂军武、刘国才和程瑜瑜已经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拟回购股票数量共计65,12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5,120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拟回购股票数量 回购单价 拟回购总金额
(股) (元/股) (元)
1 柯昕 41,440 4.91 203,470.40
2 聂军武 8,880 4.91 43,600.80
3 刘国才 8,880 4.91 43,600.80
4 程瑜瑜 5,920 4.91 29,067.20
合计 65,120 4.91 319,7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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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3,081,36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B882328924),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前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5,12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上述股份预计将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616,454,517元相应减少至616,389,397元,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146,480 -65,120 3,081,36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13,308,037 0 613,308,037
股份合计 616,454,517 -65,120 616,389,397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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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回购注销的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21 日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说明与承诺书;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