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获得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符合《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多田昌弘拟作为激励对象,已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确定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6月15日,并同意3名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共计7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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