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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
              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75 号)

    1、主要内容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75 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监管警示》的主要内容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64.33 万元,同比减少78.21%。另经核实,公司前期未就 2020 年年度业绩披露业绩预告。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
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杨作军、时任总经理杨澄宇、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谢小磊、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鲁爱民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监管警示》所提出的问题,对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反思与总结,并组织全体相关人员对照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强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3 号)

    1、主要内容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
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的主要内容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64.33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78.21%,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杨作军、总经理杨澄宇、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谢小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对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反思与总结,并组织全体相关人员对照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强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按照《警示函》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

    (三)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通报

    1、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口头警示通报,口头警示的主要内容
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公告拟于 6 月 13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于 6 月 5 日和 9 日先后发布了会议材料和提示性公告。6 月 12 日,公
司在股东大会即将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方才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6 月 15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延期未提前 2 个工作日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经部门讨论决定,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口头警告。”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同时为规范公司的运营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加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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