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本次修改《章程》的原因
2022 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整合修订了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一系列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将新《证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内容写入修订后的规则文件并发布施行;同时,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通知》(内国资法规字〔2021〕112 号)、《包钢(集团)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包钢(集团)公司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包钢字〔2022〕12 号)等修改完善国有企业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章程》进行修改。
二、本次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后续条款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基础保障。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贯彻落实
国家稀土产业政策,加强稀土资源掌控,
优化产业结构,强化科技创新,大力开
发稀土高科技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大力开 巩固扩大发展优势,消减发展劣势,引发稀土高科技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 导产业不断向高端高附加值领域高质量
发展,为企业创造价值,为股东赢得利
益,为社会承担责任,努力将公司打造
成为世界一流稀土领军企业,为中国及
世界稀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债权人的利益;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修改前 修改后
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
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定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