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媒体报道情况
近日,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或“公司”)关注到有关媒体发布了名为“壹佰金融‘炸雷’事件追踪报道”的报道。该报道对P2P平台壹佰金融出现逾期风险,现任大股东“甩锅”、警方介入等相关事件进行了系列报道,部分网站、微信公众号对此进行了转载。其中涉及到对公司出售壹佰金融40%股权交易事项的关注。部分报道与事实不符,容易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二、澄清说明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广大投资者对上述报道的内容产生误读,公司对媒体报道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澄清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售持有的壹佰金融40%股权的过程,是否有违规及接受利益输送情形?
2015年9月投资入股当时已经设立运营的深圳市前海永诚一百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壹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壹佰金融”)。当时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成为很多上市公司投资的方向。公司当时希望获得财务性投资收益。近两年来,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公司为了更加聚焦主业,响应监管政策,突出公司在锂电铜箔制造领域的实业发展优势,2017年年中,公司决策决定退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资,公司参
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确定前海巨淘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壹佰金融40%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前海巨淘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壹佰金融40%股权的主体,必须为国企、央企、上市公司或其子控公司等知名企业,前海巨淘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该40%股权后,应使壹佰金融平台保持平稳发展。
2018年2月23日,公司收到前海巨淘发给公司的《委托付款书》,前海巨淘委托上海术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术千”)向公司支付受让壹佰金融40%股权的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同日,公司收到上海术千的《付款通知函》,上海术千受前海巨淘委托代前海巨淘向我司支付2017年12月1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20171211-C号)和2018年2月22日与我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
2018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术千代前海巨淘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
2018年3月5日,公司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及前海巨淘的要求,与前海巨淘指定的第三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天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前述协议及前海巨淘指定交割的要求,配合相关各方将持有的壹佰金融40%股权过户给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完成了工商
按照上市公司管理规范,以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转让定价参考依据,交易过程依法、合规、透明,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违规及接受利益输送情形。公司参股期间,壹佰金融经营一切正常。近日壹佰金融平台出现风险,公司始料不及。
(二)关于公司出售持有的壹佰金融40%股权决策程序,为何没有发布交易公告?
根据本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决定单项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务重组等)。”的规定,该项资产出售经由经营层提报董事长审批决策。本次关于壹佰金融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按照上市公司管理规范,以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转让定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为2000万元,是依法、合规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该交易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诺德股份以2000万交易价格转让壹佰金融40%的股权,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交易的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没有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对应指标的10%以上;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没有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对应指标的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解,截止2018年7月15日,存量待收余额约3900万,壹佰金融已收取保证金约450万元。以上资产均在正常还款状态,诺德股份参股壹佰金融期间,没有形成不良资产。
(四)关于公司出售持有的壹佰金融40%股权后是否会参与壹佰金融的风险处置,进行“出手驰援”?
在壹佰金融本次逾期风波中,公司高层确实有接到自称是银河天成公司高层的交流电话,也注意到壹佰金融经营层方面寄希望“原股东”参与逾期风险处置的信息,但诺德股份已经退出在壹佰金融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再具有股东权利和义务,没有理由再参与解决壹佰金融的此次经营危机,不存在所谓的“甩锅”和“临阵脱逃”。作为上市公众公司,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始终以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守法经营,规范运作。公司也不可能违规对外担保和承诺,不可能承担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义务进而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希望壹佰金融平台的广大投资者理性客观、合理维权。公司也希望公安经侦等有关机关介入调查,公司也将依法依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三、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应予以披露而未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