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3-084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议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交易内容:2013年12月4日,公司与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签署《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公司将协议项下所属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
使用权,以6,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是否为关联交易:否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本次转让房屋及土
地使用权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资产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利润影响
约为1,700万元人民币。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与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署《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书》,公
司以6,00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价格向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转让公司
拥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的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6,140.08平方米)、长春市高新区开宇街555号的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468
平方米)、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集中新建区新前进大街火炬路7号厂房(建筑
面积1,000平方米),以及相关变电所、收发室、围墙等附属建筑。本次交易对
公司利润影响约为1,700万元人民币。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协议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注册地址为惠市
米沙子集中工业区18室,法定代表人贾林夫,注册资本7,750万元人民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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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汽车零部件、铸件制造及销售、机械加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房地产证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90001495号,房屋结构为钢筋
混凝土,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
1018.12平方米;2、房地产证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901100号,房屋
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房屋用途为厂房,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
2000平方米;3、房地产证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901101号,房屋结
构为钢筋混凝土,房屋用途为办公,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
4673.30平方米;4、房地产证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901175号,房屋
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房屋用途为仓库,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
3441.24平方米;5、房地产证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901098号,房屋
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房屋用途为厂房,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
9015.68平方米;6、房地产证权证号为:房权长房权字第10901099号,房屋结
构为钢筋混凝土,房屋用途为综合楼,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
2508.95平方米;7、位于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集中新建区新前进大街火
炬路7号厂房一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8、随上述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建筑
包括:变电所房屋一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南区收发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围墙,长度480米。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
报字[2013]第5021号],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985.61万元,评估增值2,496.11万元。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让方);
乙方: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受让方)。
2、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转让款共计人民币60,000,000元。
双方签定本转让协议书之日,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
款的50%,计人民币30,000,000元作为第一期转让价款,其余50%的转让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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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30,000,000元整待甲乙双方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文件递交至当地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并且被正式受理当日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甲方、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分别承担。
在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于2013年12
月31日前将该标的交付给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使用。
3、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按逾期一日应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
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支
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或选择要求乙方按逾期一日向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
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无息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20%违
约金。如本次转让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如因政府原
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无息返还与乙方。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长春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已逐步建成,公司办公及生产单元将整体搬迁至
新建园区,公司对上述协议所属房屋及土地不再进行后续规划建设,经与吉林省
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由其受让有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次转让
事项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运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