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3-064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12 月 12 日,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1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
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资源优势和
向,为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 产业优势,围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
济效益的共同增长为目标,走标准 信息化发展思路,以“产业+资本”双轮驱动为
2 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之路,立足 原则,着力打造国内一流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本省、拓展全国、走向国际,最终建 不断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发展实力,实现股
成一个产业化程度高,管理水平国际 东权益的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化,融资渠道广阔的大型现代化企
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3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向董事会书面提议时;(六)监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 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4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在 60 日内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5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
规定执行。 工作制度》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11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11 名董事组成,
6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其中独立董事不得低于 1/3。董事会设董事长 1
董事长 1-2 人。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
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7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删除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8 会 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
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本章程规定
9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
名董事组成,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成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10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11 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