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6 股票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2022-037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变化,拟对公司经营范围作如下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原公司经营范围:
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大桥经营、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
2、变更情况:
1)因嘉陵江石门大桥收费权到期,经营范围删除:“嘉陵江石门大桥”。
2)经营范围增加: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
3、变更后经营范围:
嘉华嘉陵江大桥经营、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 化学品)、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市 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制度条款 拟修订(或新增)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第十二条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公司依法登记机关核准,公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司经营范围是: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
营范围是: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大桥 大桥经营、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经营、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销售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销售建筑材料 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金属 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 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
服务、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
并;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选择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权性质的证券。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