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0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 9月修订)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 9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2 年 11 月 0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
以 1.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
时,同意预留部分除本次授予外剩余的 48 万股不再进行授予。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蔡雪辉、韩 坚
2022 年 11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