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71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未满足《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所涉及的全部已获授尚未解锁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7,337,850 7,337,850 2019年6月28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度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未满足激励计划的相关业绩考核条件,同意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所涉及的全部已获授尚未解锁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注销已获授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份共计733.785万股,共涉及股权激励对象111人,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22,295,775.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9-035)、《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9-046)、《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19-053)。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关于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相关规定,如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17-2019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剔
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剔
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剔
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根据公司2014-2018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2018年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3,400,749.59元,较2014-2016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0,694,369.30元,增长率低于50%,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未达标,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已授出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1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337,85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7,337,85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337,85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6月28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4,675,700 -7,337,850 7,337,85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38,274,820 01,238,274,820
股份合计 1,252,950,520 -7,337,8501,245,612,67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